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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峰專欄】性罪行法例需改革 男女受害人應一視同仁 醉酒昏迷性行為不可當自願 侵害兒童要重罰

【陳曉峰專欄】性罪行法例需改革 男女受害人應一視同仁 醉酒昏迷性行為不可當自願 侵害兒童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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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陳曉峰 on 18 May 2026
陳曉峰 Nick Chan 香港立法會議員 (法律界) 全國港區人大代表,執業律師,BBS,MH,JP 具跨界別科技背景的律師視角,長期關注創科、數據治理、網絡安全及數字經濟的合規與政策發展。善於把技術趨勢與法律框架、商業落地及風險管理結合分析,就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及數字資產等議題提出務實且具前瞻性的觀點,為讀者帶來獨特而深遠的見解。

法例從來不是一紙草稿、一個表決那麼簡單,背後牽涉的,是整套刑事程序的平衡,是對無辜者與受害者兩端的同時保護。

香港社會對性罪行的理解,不能停留在非黑即白、非男即女的舊思維。現行部分性罪行條文,至今仍帶有明顯的性別局限。以強姦罪為例,法律定義下只有女性可被界定為受害人。換言之,若男性遭受本質相同的侵犯,法律上的承認與保障並不對等。這不只是條文技術問題,而是制度觀念問題:時代漸變,法例未跟。

在立法會上任以來,我與多方深入溝通,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等相關專業團體,原則上都同意修改。多年來不同人士或團體曾數次嘗試推動修例,對於他們的努力,我深表尊重。那些年的討論有其道理,那些年的審慎亦有其原因。時至今日,法改會已完成多份詳盡報告,比較法研究積累了足夠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改革實踐亦提供了寶貴經驗。當年未能解決的難題,未必等於今日仍然無解;也許今日已有足夠基礎向前走。

法治講求一視同仁,刑法講求罪責相稱。傷害不分男女,法律就不應分門別類;侵犯不問性別,保障就不應厚此薄彼。香港性罪行法律必須走向性別中立,這是時代的基本要求。

「同意」何解?YES ONLY MEANS YES

在性罪行案件中,「同意」一詞至關重要。直到今天,香港現行法例一直未有就「同意」提供清晰、明確的法定定義。案件一到法庭,爭議往往變成:受害人有沒有激烈反抗?有沒有叫停?事後表現是否「像一個受害人」?往往令受害人在審訊開始前,已先受到第二次傷害。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認為香港性罪行法例急需改革。

沒有反抗,不等於同意。在醉酒、昏迷、受藥物影響,甚至被欺騙的情況下作出的所謂「同意」,也未必是真正自由而自願的同意。現行法例下,被告常可提出「誠實相信對方同意」作為抗辯,只要聲稱主觀上相信,即使缺乏客觀合理基礎,亦可能成為爭議焦點,無形中將沉重負擔轉嫁到受害人身上。

每逢觸及「同意」的定義,各方都面對真實的兩難:法律若定得太緊,可能令舉證責任失衡,傷及程序公義;但若定得太鬆,則令含糊地帶繼續存在,令受害人保障流於形式。我希望大眾理解,就這個問題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並非萬靈丹,亦有人擔心界線模糊、影響公平審訊。而正正因為爭議存在,今天更需要重新討論,而不是繼續迴避。

我支持明確將「同意」界定為「自由地及自願地作出」,並清楚訂明在醉酒、昏迷、受藥物影響或受欺騙等情況下所作出的同意,不應被視為有效同意。法庭在考慮被告是否真的相信對方同意時,亦應檢視其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具備客觀合理性,以及他有否採取合理步驟確認對方意願。我主張的,從來不是情緒化地「一刀切」收緊法律,而是建立一套更清楚、更平衡、更符合現代社會價值的制度。

談性罪行改革,兒童保護是重中之重

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最高刑罰明顯偏低,與罪行對受害人造成的長遠傷害完全不成比例。以「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為例,最高刑期僅為5年,而實際判刑往往遠低於此。刑罰若失之過輕,法網便難言有力;阻嚇若流於象徵,保護便容易落空。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已於今年1月生效,這是重要一步,我對此支持。但我們不能因此自滿,因為兒童面對的風險,已不再局限於身體接觸式侵犯。近年最值得警惕的,就是透過網上接觸兒童、逐步建立信任,最終誘使會面並作出侵犯的「網上誘拐」。當現行法律仍須等到實質接觸甚至傷害發生後才可介入,對兒童而言往往已經太遲。我支持增設針對網上誘拐兒童的獨立罪行,把法律防線前移,真正做到及早介入、防患未然。

面對AI深偽技術 先天下之憂而憂

科技進步本應服務社會,但一旦被濫用,可對個人尊嚴造成極大傷害。早前學生利用深偽技術製作裸照事件,正正暴露了香港法律的改善空間。現行相關罪行通常以「發布」作為入罪關鍵,若有人製作甚至持有影像但未正式發布,法律未必足以全面處理,給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機。

我促請香港必須盡快檢視相關法例,明確將AI生成影像及未發布但具明顯侵犯性的影像納入規管範圍,堵塞灰色地帶。即使影像是虛構的,傷害卻是真實的——羞辱、焦慮、恐懼、名譽受損,以至長遠心理創傷,都不會因為「那不是真照片」而消失。

政府必須全面檢視,改革不能再等

我認為政府必須全面檢視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條文,包括:提高相關罪行最高刑罰,強化阻嚇;按性別中立原則修訂責任安排,消除不合理差異;因應科技發展補足法網,涵蓋網上誘拐、數碼影像侵害、深偽技術濫用等新型風險。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不能原地踏步;罪案花樣翻新,制度更不能故步自封。香港不能再讓一套落後於時代的性罪行法制,繼續成為受害人尋求公義路上的障礙。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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