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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你要知】遺囑問題複雜 切忌用字不清晰 遺囑執行人吃力不討好 辛苦卻無額外權益

【法律你要知】遺囑問題複雜 切忌用字不清晰 遺囑執行人吃力不討好 辛苦卻無額外權益

Business Bloggers
By thomas.chan on 16 Apr 2026
Digital Editor
熱愛新聞工作,充滿好奇心。從投資分析、慳家攻略到AI應用都有濃厚興趣。期望藉著多年以來的工作經驗,為BF這嶄新的財經新聞頻道上出一分力。

近日一宗牽涉家族遺產分配的爭產個案,再次引起公眾關注。當親人離世後,遺產如何分配固然令人關心,但真正決定整個程序能否順利進行的,往往不是情緒,而是法律安排是否清晰,尤其是遺囑執行人的角色與權責。

在香港,如死者立有有效遺囑,並委任一名或多名執行人,有關人士須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方可依法代表遺產處理相關事宜。執行人並非單純「辦手續」,而是遺產的法律代表,責任包括收集及保管遺產資產、清償債務與稅項,並依照遺囑條款將餘產分配予受益人。從法律角度而言,執行人更接近受信人,必須以忠誠及審慎態度處理遺產,不能偏私,更不能自利。

不少人誤以為,遺囑執行人愈多愈穩妥。事實上,《遺產承辦條例》第25條規定,法院不得向多於四名人士授予遺產承辦,一般情況只需一名執行人便足夠。但若涉及未成年受益人或終身權益安排,則必須由至少兩人共同申請。

當死者在遺囑中委任了兩名或以上人士作為執行人時(如「A及B」),很多人誤解以為必須由A及B共同申請遺囑認證才可。事實上,除非涉及以上所說的未成年受益人或終身權益安排,又或是在遺囑當中明確表明A及B是「共同執行人」(Joint Executors),否則A及B的意思是單由A或單由B便可作出申請,而法庭在批出認證時會在當中註明,保留了另一位執行人在將來申請領取雙重遺囑認證(Double Probate)的權力。

遺囑易生法律糾紛,遺囑字眼最忌不清晰。

遺囑最忌含糊,如寫「我兩個兒子其中一人」、「A或B」,或用「共同及/或分別」字眼,法院或裁定委任無效。法庭需客觀辨識執行人身份及權力,若意思不清晰,便易生程序爭議,擴大家族矛盾。遺產承辦處曾於2016年10月發信提醒業界,避免在遺囑中使用「Jointly and/or Severally」(共同及/或分別)這類模糊字眼,以免造成法律混亂。

倘若遺囑用語真的出現不清晰之處,可透過《遺囑條例》第23A或23B條列明的方法,例如由草擬遺囑的律師作出誓章、提交當時會議紀錄或立遺囑人的指示信等,作出補救以避爭拗。在某些情況下,法院甚至可批准製作經確認版本(Fiat Copy Will),作為遺囑認證程序的一部分。然而,補救與否始終要視乎個別案件的事實而定,並不能一概而論。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執行人在遺產中有優先權益。事實並非如此。執行人本身不會因身份而享有額外受益權;若其同時是受益人,取得遺產的權利,來自遺囑所賦予的受益身份,而非執行人職位。如執行人違反受信責任,受益人可向法院尋求協助,包括要求交代帳目、索償,甚至申請更換執行人。

每宗遺產爭議都反映一個現實:親人離世後,感情與法律並非一回事。家庭成員若對遺產程序、執行人權責認識不足,誤會易變對立。市民立遺囑須確保清晰可執行;律師除了協助草擬文字,更重要的是預見日後執行可能出現的風險,盡量在源頭減少爭議。
遺產規劃不只是錢財分配,更是對家人的最後關懷。清晰遺囑與執行人安排,能讓親情在法律下延續,而非糾纏戰場。

張志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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