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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贏合約 VS 魔鬼協議?】美國訴訟揭私募基金為「陌生長者」代買壽險 百萬元酬金作餌 誘長者簽約容基金買巨額壽保 賭長者早死

【雙贏合約 VS 魔鬼協議?】美國訴訟揭私募基金為「陌生長者」代買壽險 百萬元酬金作餌 誘長者簽約容基金買巨額壽保 賭長者早死

Business News
By thomas.chan on 27 May 2024
Digital Editor

這究竟是一個雙贏保險協議,還是一個藉「賭你早死」以獲利的魔鬼合約?假設某一天有一個陌生人找你,稱願意送給你100萬港元現金,唯一條件是你要簽約,容許陌生人背後的公司代你支付保金去買一份巨額人壽保險,及取得你一旦身故後的人壽保險賠償,讀者你會否接受?

在美國,不少長者十多二十年前答應及簽署了上述合約,以換取即時獲得過百萬港元的巨額現金。事實上立約一方的公司沒有騙長者,它們有代付人壽保金,故長者「有賺冇蝕」,確實獲得逾百萬元。不過當長者逝世後,有遺產承繼人卻不認賬,反過來入稟美國法院指控獲得巨額保險賠償的私募基金,稱其做法不道兼涉嫌違法謀利,尋求追回高達超過500萬美元(3900萬港元)的巨額人壽保險賠償。

事件引發爭議,因涉事私募基金反擊指,入稟者的指控毫無根據,強調自己絕無不當行為,究竟誰是誰非?

據英國《金融時報》的報道,今次爭議的主角是一名已逝世及名為Martha Barotz(瑪莎・巴羅茨)的女長者。事件可追溯至2006年,當時這位70多歲的女事主簽了合約,允許一家名為Life Accumulation Trust III 的公司以她的名義購買一份賠償金額達500萬美元(3900萬港元)的人壽保單。

巴羅茨的人壽保費會由LATIII代付,一旦巴羅茨逝世,LATIII即可獲得巨額人壽保險賠償。換言之,LATIII是在「賭巴羅茨不會太長命」。因為如果她太長命,LATIII累計要付太多保費,即等如蝕本;但若巴羅茨短命,LATIII則會獲利。

作為代價,女長者巴羅茨獲得了15萬美元(約117萬港元)現金,即是人壽保險身故賠償總額的3%,並由涉事公司即LATIII代付每年保金。

巴羅茨簽約同意上述交易後,Life Accumulation Trust未知是否因為財困,把她的人壽保單權益賣給了另一家叫Financial Credit Investment「FCI」的公司,而FCI據報由大型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公司控制。至12年後即2018年,巴羅茨逝世,她的人壽保單中的500萬美元身故權益(賠償)遂支付給FCI。

若容許他人代你買壽險「賭你早死」,你可因此獲得逾百萬元酬金,你又會否願意接受?Photo from BusinessFocus

不過其後事件卻起風波,理由是巴羅茨的兒子透過美國法院Nelson向FCI及Apollo興訟,指她在母親「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剩下的錢(保險賠償)簽約送給了陌生人」,並要求討回巨額賠償,又質疑涉事的公司(LATIII及FCI等)做法不道德及屬掠奪性。巴羅茨一方形容有人「進行廣泛的欺詐性人命賭注」,因涉事的長者未必有細閱條文,不知道對方在「賭自己快死」。

索償的其中一個理據是,任何人或機構,若在沒有任何可保權益之下為「陌生人」買人壽保險,在很多國家或地區都是違規的,在今次興訟的美國特拉華州甚至涉嫌違法。為甚麼這樣做會違規或違法?這是因為這會帶來道德風險,保險界及政府憂慮代陌生人買壽險會引發「謀財害命」欺騙保金等嚴重問題。

不過《金融時報》指出,雖然公司「代陌生人(長者)買保險」去賭對方壽命長短有可能是違規,但這做法在2000年代中後期一度甚為流行,公司通過種種手段,來規避禁止「代陌生人投保」的法律。

結果在今年1月,美國特拉華州高等法院(Apollo與大量公司均在特拉華州註冊)宣判,指巴羅茨的遺產承繼人(即兒子一方)勝訴,下令FCI要支付高達69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給巴羅茨的遺產承繼人。不過到了近日,巴羅茨的遺產承繼人再次興訟,指控Apollo涉嫌意圖透過令輸了官司的空殻公司(FCI)倒閉及清盤,以迴避支付巨額賠償的責任。

Apollo回應《金融時報》否認有任何不當行為,並表示該訴訟所描述的是「嚴重的錯誤描述、不真實和完全錯誤」,否認公司有任何違法行為。Apollo其中一個理據是,當初游說巴羅茨簽下合約的是LATIII公司,與Apollo及旗下的FCI無關,FCI只是後來從LATIII手上買入有關人壽保險合約的權益,做法完全合法。究竟美國法院最終會如何處理Apollo被指涉嫌迴避向勝訴方作出賠償的新訴訟,則仍有待法官判決。

那麼若同一件事發生在香港,即是有基金公司游說陌生長者,指可向長者提供一筆酬金,條件是長者要容許基金代他買人壽保險及代付保費,以換取長者將來逝世後,基金可領取他的人壽保險賠償,又是否合規合法?

綜合香港保險界的說法,在香港應該不可以這樣做,因保險公司應不會接受這種保單,理由是事件中投保人(如基金公司)沒有合理原因要保障一個與自己無任何利害關係的人之身故風險,亦即是沒有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令保單難以生效。至於保險公司一般可以接受的,是投保人替自己、配偶或子女買人壽保險。

但要留意,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也未必會接受父母替年紀太小(未成年孩子特別是幼童)購買巨額人壽保險。因為小孩沒有賺錢能力,不可能是家中經濟支柱,故即使小孩身亡,一般也不會為家庭帶來巨大經濟問題,故父母若替小孩買巨額人壽保險並以自己為受益人,並不合情理。事實上,外國亦不時發生替親人包括年幼孩子買巨額人壽保險後,殺人賺取保金的恐怖案件,故保險公司對此一般態度謹慎。

有保險界人士補充,莫說是「毫無關係」者不能代買人壽保險,就算是男女朋友關係,一般也不容代男友/女友代買人壽保險及把自己作為保險收益人。因為男女朋友關係有機會結束,故除非雙方已談婚論嫁(例如已訂婚),否則代對方買人壽保險的做法未必會獲得批准。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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