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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專欄】「罰」力變「乏」力

【BF專欄】「罰」力變「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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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wrence Fong on 07 Oct 2019

自強積金成為香港人退休的必備計劃以來,受到制裁的僱主數字上不斷上升,根據積金局的刑事定罪及民事裁決/判決紀錄顯示,個案數字由2012年的58宗,到了2014年突破200宗;在2016年至2018年,個案數字平均在470宗以上;而單看2019年初至今,已經累積了470宗個案,大部份的個案都是關於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從數字上我們可以看到2個情況。第一,大眾及積金局對強積金的法律意識有所提升,因為強積金的執法除了要靠強積金計劃上報未有/遲交供款的情況予積金局外,亦要依靠僱員自身的自覺性,在知道僱主未有為自己開立強積金計劃,或未有為自己進行強積金供款後,僱員有否舉報是執法的關鍵。第二個情況則是反映積金局的罰則力度能否營造出阻嚇作用,令僱主警惕自己對強積金供款的義務。但就數字上看來,阻嚇作用的效果不太明顯,今天和大家分享其中一個個案。

上月中強積金管理局入稟區域法院向《成報》追討關於今年6月至7月強積金供款及相關附加費,金額為約8萬7千港元。翻查之下發現原來事件主角<<成報>>早已是「慣犯」,在積金局的判決紀錄中,《成報》於2018年4月曾因沒有為1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達5個月之久,在承認罪下合共罰款$17,500。而早於2005年起積金局已收到《成報》員工指<<成報>>欠供強積金的投訴,及至2008年已為《成報》僱員追回約630萬元強積金供款,但當年<<成報>>仍然拖欠約420萬元供款。

雖然不能排除有部份僱主是對強積金制度的認知不夠熟悉而被罰,但從事件中可以看到,的確有僱主是無視強積金制度,而罰則的阻嚇力度不夠相信是原因之一。現時因1.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2.沒有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並且沒有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5%作為僱員的供款),最高可處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不過在制裁紀錄當中,強積金多以向僱主罰款了事。如果罰款可以將大事化小,又能給予僱主足夠的警惕,當然是最好不過,但若果因懲罰力度不足以令阻嚇效果不顯注,這邊不停罰款,那邊繼續沒有收善,事情就會變得沒完沒了。相信局方對多次違反規例的僱主要有更有力的管制措施,否則「罰」力只會變成「乏」力。

(本文經由博客Lawrence Fong授權轉載,並同意BusinessFocus編輯文章與修訂標題。文章內容為博客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Text & photos: Lawrence 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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