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慳家攻略】商業登記費1年2350元 原來有得豁免 教你網上申請 創業小商家及自僱者可以慳到盡
小商家及自由身工作者的福音!原來竟有方法可以省回一年2350元商業登記費?!經濟不景,不少打工仔都會在工餘或放假日子做自僱的「自由身工作者(Freelancer)」賺取外快、或者在網上做小商家買賣流行物品賺差價。但為免被指逃稅,以上述方法賺錢一般都必須成立公司及報稅,即使公司收入微薄甚至陷於虧蝕,仍每年要支付2350元商業登記費,負擔不輕。幸記者發現,原來只要獨資或合夥的小型無限公司每月收入在1萬元或以下,即有機會用手機「智方便+」APP以電子方式成功申請商業登記費豁免,有助大大減輕小市民及「一人小企業」的負擔。詳細請看以下的「慳家攻略」懶人包文章,看看中小企或自僱人士如何可以年省2350元!
小型企業的老闆,又或是擁有小型無限公司的自由身工作者(Freelancer)若想向商業登記署申請豁免繳交一年2350元商業登記費(包括2200元的登記費及150元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必須符合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個要求:申請人不能獨資擁有超過一間公司 有限公司亦不合資格申請】
欲申請登記費的豁免,基本的申請資格如下:
1)申請豁免的公司必須是由個別人士經營的「獨資業務」、合夥業務、其他非法人團體;此外,只有無限公司合資格申請豁免,有限公司無權申請;
2)獨資業務(公司)的東主,不能同時經營其他獨資業務;合夥業務的所有合夥人,亦不能同時共同經營另一家合夥業務;
3)並非在香港成立或須註冊的公司經營的業務。

【第二個要求:有關公司每月的平均收入即營業額不能超過1萬港元】
1)申請豁免的公司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每月平均營業額即收入必須在10,000元或以下,才符合申請資格;
2)其他業務(如零售):每月平均營業額在30,000元或以下;
簡單來說,申請人A若獨資擁有兩間公司或以上,便不符合申請豁免的資格,但假如申請人A只是獨資擁有一間公司,那麼他便符合申請豁免的最基本要求。至於合夥公司,以一間公司C為例,若它是由申請人A及申請人B兩個人合夥經營,而申請人A及B沒有純粹以兩人的名義,擁有其他合夥公司,那麼公司C的負責人亦符合申請商業登記費豁免的最基本要求。
至於申請豁免的另一重要條件,即「公司每月平均業務收入不得超過1萬元」,又應該如何計算?商業登記署指出,對於公司現有的業務,公司持有人必須以緊接提出申請豁免的日子之前6個月內該公司的實際營業總額(即未扣除銷售成本、業務開支、僱員薪酬等的收入總額)作為基準,計算其每月平均營業額。
例如申請豁免商業登記費的日期是2026年6月1日,那麼計算公司收入的日子便是由2025年12月1日開始,直至2026年5月31日止。申請人要把該6個月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總額除以6, 以計算出公司每月平均收入,再通知政府。對於新設開業的業務,則以開業首 6 個月的估計營業額作為基準,以計算出每月平均營業額。
必須留意的是,雖然申請商業登記費豁免時,一般不需要提交證明文件,但商業登記署可能會作出抽查。故申請人必須準備好相關文件例如收支單據、收支帳紀錄、公司銀行戶口紀錄等,以便讓政府人員隨時可作核查。若向商業登記署蓄意漏報或少報公司收入,有機會屬刑事罪行。
【若符合條件,應怎樣申請商業登記費豁免?】
(A)親身或郵寄申請:
業務即公司經營者須填妥申請表格「表格3」(下載網址:www.ird.gov.hk),並將經簽署的表格 (正本)寄往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9015號或親身交到商業登記署,地址為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2樓,請勿將表格傳真或電郵給商業登記署,申請豁免的截止日期如下:
現有的業務:必須在不遲於其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把填妥的申請表送達商業登記署,但亦請不要早於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新開業的業務:必須在不遲於申請商業登記後的1個月內把填妥的申請表送達商業登記署。
(B)電子申請:
用手機App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業登記費豁免的程序如下:
1)用手機下載「智方便+」手機程式,開設帳戶及完成實名認證;
2)登入「智方便+」,搜尋「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的服務;
3)在手機填表,包括商業登記號碼、申請人地址、業務名稱,業務地址、申請人身分、要求申請豁免的開始日期;
4)最重要的是,要填寫過去6個月公司業務的平均收入總額,若超過1萬元即不合資格申請;
5)填妥申請及電子遞交後,一般大約一星期內會收到通知,確認是否獲准豁免繳費;
以電子方式申請豁免的截止日期如下:
現有的業務:必須在不遲於其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星期提交;
新開業的業務:必須在不遲於申請商業登記後的7個星期內提交。
最後要提醒讀者,商業登記費豁免的有效期僅一年。故即使今年成功申請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明年豁免期滿後,仍必須重新作出申請!此外必須再次重申,任何人向特區政府瞞報自己或公司的收入,可屬刑事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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