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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曾遭非禮 誤帶防狼噴霧返港被捕 如何自救免留案底前途盡毁?

少女曾遭非禮 誤帶防狼噴霧返港被捕 如何自救免留案底前途盡毁?

Business News
By thomas.chan on 08 Nov 2025
Digital Editor
熱愛新聞工作,充滿好奇心。從投資分析、慳家攻略到AI應用都有濃厚興趣。期望藉著多年以來的工作經驗,為BF這嶄新的財經新聞頻道上出一分力。

在大部分人眼中,防狼噴霧是一種自我保護的工具。特別是女士夜歸或獨自行走於治安欠佳地區時,隨身攜帶防狼噴霧似乎無可厚非。然而,根據香港法例《公安條例》(第245章),防狼噴霧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均屬違法。不時有旅客或市民因誤帶防狼噴霧入境或藏於行李而被截查及面臨檢控。這些事件說明,公眾對法律的了解仍有限,而「自衞」與「違法」之間,其實只有一線之隔。

我曾遇過一宗與防狼噴霧有關的案件—一名年輕女子,因誤攜防狼噴霧而幾乎讓人生留下案底。那位女子性格堅毅、上進,為實現到國際義務機構工作的夢想勤學多國語言。惟在外地工作時多次遭遇性騷擾,甚至在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被非禮。為保障自身安全,她在外地購入防狼噴霧備用。豈料她將防狼噴霧藏在背包而忘了在回港前取出或棄掉。結果,她在返港入境時被海關搜出,旋即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若罪名成立,她的前途和夢想可能從此改寫。

經深入了解後,我認為案件值得向控方爭取以「不提證據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及簽署「保守行為」(Bind Over)方式結案,使她在承認錯誤後,毋須答辯認罪,亦無須留案底。過程中談判一度受阻,控方認為攜帶防狼噴霧屬違禁品,作出檢控屬正確及無可非議,但經我們多番陳情及致函律政司,詳細闡述當事人背景及案情來龍去脈,最終獲檢控官諒解,案件以「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她也得以透過這種解決方法而不須留有刑事案底,重獲人生新起點。

這宗案例充分展現「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這種酌情處理的手法在香港司法中的重要作用。此種處理方法並非「放生」被告,而是針對輕微或特殊個案,在符合律政司檢控原則的基礎上,給予初犯者一次改過機會。根據相關程序,檢控方會選擇不提證據起訴,但被告仍須在庭上承認案情,法官會命令其於指定期間(通常為一至兩年)保持良好行為,不再觸法,被告亦要向法庭承諾如在該期間再犯相類罪行,會支付一筆預先定明之罰款。該筆罰款不須馬上支付,但如果期間真的再犯,除了新案須判罰外,亦須支付該筆罰款。

「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的好處顯而易見。其一,被告毋須正式答辯認罪,可避免形成長遠的刑事紀錄,對升學、就業及移民等均具正面影響。其二,能節省訴訟資源與時間,減輕司法系統負擔,並讓當事人免受冗長訴訟所累。其三,此酌情處理方法具教育及警示作用—法院在維持法律威嚴的同時,亦重視讓犯錯者從經歷中反省與成長。

在執業過程中,我和團隊亦曾多次協助誤墮法網的市民,有人因一時衝動與人爭執碰撞,也有人因一時貪念而干犯輕微罪行。若案件情節輕微、當事人背景良好,在符合律政司檢控原則下,我們都會主動建議被告考慮向控方申請以「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這樣的安排,既符合法律精神,也讓錯過一步的人有機會重新出發。

法律的本質從來不只是懲罰。更重要的是,它應展現理性、公義與包容。在香港司法制度中,「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的案件處理方法,正正體現了這種在人性與法理之間取得平衡的智慧—既保障社會秩序,也給予犯錯者悔改的空間。這樣的酌情處理方法提醒我們,正義並非一定要嚴刑峻法,亦可透過對被告人的寛容來作出體現。

撰文:張志宇律師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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