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一文睇清港區國安法細節,最高刑罰終身監禁不設追溯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今日(六月三十日)刊憲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條文全文: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Photo from Licensing
針對四種罪行,最高判終身監禁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而制定。按《決定》規定,《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今(六月三十日)晚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主要針對4項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其中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無罪推定、不設追溯期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港區國安委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港區國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部分案件可以不設陪審團
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的各種措施以及其他《港區國安法》規定措施,包括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港區國安委在《港區國安法》下,獲授權為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港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三種特定情形中央行駛管轄權
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形下,駐港國安公署將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除在極少數特別情形下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將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負擔。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當行使這些權利時,無需擔心觸犯國家安全法律。」
發言人又表示:「特區政府要有效履職盡責,維護國家安全,早前已在警務處和律政司開展籌備設立專職部門的工作。隨着《港區國安法》生效,警務處於七月一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盡快成立,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