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反競爭】Google反競爭案終上庭料遭歐盟祭旗,美超級大企或步後塵
由2017年6月起,歐盟因Google違反反競爭條例而對該企業先後罰款三次,涉案罰款共約82.5億元(歐元‧下同),到了今年2月,雙方終於就違法事件在歐洲第二高法庭(EU’s General Court)對薄公堂。是次上庭,Google已就第一筆罰款24.2億元進行抗辯,餘下兩筆分別為2018年7月的43.4億及2019年3月的14.9億元的聆訊,未來會緊隨而上。
在該次聆訊前數日,負責歐盟反競爭法(EU Antitrust Rules)最高負責人維斯塔格爾(Margrethe Vestager)甚至收到一封由34間企業共同簽署的信件,控訴Google以不當手段競爭,影響他們利益。聯署企業包括HomeToGo、Tripadvisor、Expedia及eDreams等。
Google用搜索引擎的壟斷地位推銷自己服務
是次提堂與Google從事交易平台(Comparison Shopping Service)有關。Google自2004年開始在歐洲提供該類平台服務,名為Froogle,其後於2008年改名為Google Product Search,再到2013年正式更名為Google Shopping並沿用至今。使用者只要輸入關鍵字,該系統便會顯示來自不同網站提供的有關產品。
然而,根據歐盟的調查顯示,Google會在此過程中,自身作為搜索引擎,會收集不同商家或平台的數據再加上使用者輸入的關鍵字等,來優化自己的貨品或服務呈現,如下圖所示,Google會把自己有關的項目放在搜索結果第一頁,把更附合客戶想要的產品顯示在第4頁。這種手法始於2008年,根據2006年Google一份內部文件(Froogle simply doesn’t work)顯示,該企業知道當時在此類市場上的表現是不如人意的,於是在08年決定利用自己在搜索引擎上壟斷優勢來增加歐洲市場份額,自此,它在英國的交易平台流量增加45倍,在德國35倍,在法國和荷蘭分別增加19和29倍,而在意大利和西班牙也有14和17倍。據了解,這樣的做法令一些電商原有的市佔再也無法完整恢復,即便後來Google收到罰款決定後有所改變。
Photo from European Union
Google自2008起在31個歐洲國家市佔超90%
維斯塔格爾在歐盟第一筆罰款決定時稱,Google作為搜尋引擎,於2008年時,已經壟斷了歐洲31個國家(EEA)(捷克則是2011起),然後就如上文陳述,先後在13個EEA國家採取這種「平台中的平台」來改變交易平台市佔,即令到自身服務處於更加顯眼位置,將同行對手置於後端。
歐盟委員會引述證據顯示,即使是使用家庭電腦,搜尋結果第一頁的點擊數約佔整個搜尋點擊數的95%;如果將第一位顯示移至第三位,其點擊數會下降約50%,而這種情況在手機等移動裝置上將會更加明顯。
據了解,Google這種行為在罰款決定之後有所改變,相信這和每筆罰款決定要求其在90日內必須終止有關動作,否則其母公司Alphabet會被罰款,最高款額為其全球日均營業額(Average daily worldwide turnover)的5%。
美國大企業或步後塵
除該案外,Google還被控訴強制要求Android裝置製造商以及電訊營運商預設其應用程式及流瀏器(Chrome),作為應用該企業應用程式商店(the Play Store)的條件。
這些只是該企業所面臨挑戰的冰山一角,這種性質的事件的重點並不在罰款,而是對於營運模式的改變,但這種改變是會牽連到Amazon以及Apple等美國超級大企,所涉利益之大是會令美國政府為其護航發聲。這樣一來,美國和歐盟的政經關係恐怕會惡化。
除此之外,這些大企業還有課稅問題要解決。最近歐盟將開曼群島列入避稅黑色單,這種懲治不法營運及避稅問題的態度變得明顯且強硬,這種問題不是純商業機構就能解決,而是需要國家層面的磋商。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