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曉峰專欄】預測市場平台日漸興起 卻有可能違法兼作弊 在香港 這是金融創新還是跨境網絡賭博?
一場選舉、一場球賽,甚至一次軍事行動,現在都可以變成手機上的買賣合約。「預測市場」把新聞轉化成價格,也把對未來的判斷轉化成金錢輸贏。香港市民會否把賭博誤認為投資,以及現行法律能否有效處理跨境交易?
香港有趨勢,但不能把全球熱度當成本地普及
這股潮流已進入香港公共討論。2026年4月,政府因應海外預測市場快速增長,決定現時不宜繼續推進籃球博彩;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亦發出警告,指出預測市場的交易活動或合約並非投資產品,在香港可能構成非法賭博。
這些訊號值得重視,卻不等於香港已出現大規模參與潮。目前查得的公開資料,未提供足以量化香港用戶人數及投注額的可靠統計。政府引述的全球交易量,也不能直接當作香港注金;同一份合約反覆轉手,更會增加成交量。因此,較準確的判斷是:相關討論及政策關注已形成,本地實際滲透程度仍需調查。
香港對金融交易及虛擬資產的熟悉程度,可能令這類平台更具吸引力。當介面顯示的是價格走勢和「買入、賣出」,而非「下注、派彩」,使用者容易低估賭博成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博彩被包裝成分析能力的變現,而不再被視為博彩。

「群眾智慧」不是獲利保證
預測市場通常把事件拆成「會」與「不會」的二元合約。以每份面值一元的合約作簡化例子:某結果的價格是二角,若結果成立並按規則結算,勝方每份取得一元,敗方則歸零;參與者亦可在結果公布前轉售。
二角可被解讀為約兩成的市場隱含概率,但不是「兩成參與者支持」,也不是「兩成資金投向這一邊」。價格由買賣盤形成,會受資金集中、流動性及資訊差距影響。它有助觀察預期,卻不是經科學驗證的客觀機率。
例如,假設合約問「香港某日最高氣溫是否超過三十度」,參與者既要判斷天氣,也要知道指定哪個測量站、採用甚麼資料,以及如何處理更正。猜中天氣,不一定等於猜中結算結果。所謂「九成八機率」的合約,仍可能因規則解讀或結算爭議而出現損失,不能當成保本利息。
法律漏洞,還是對法律的誤解?
有人認為,沒有傳統莊家、由用戶互相交易,就不屬賭博。然而,《賭博條例》第2條對「收受賭注」的定義,涵蓋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並明確包括互聯網。法律關注的是實際行為,並不單看平台是否自稱交易所。
但法律分析亦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不是所有涉及未來結果的打賭都自動違法。第3(7)條容許眾人之間打賭,而無人因此觸犯第7條收受賭注罪;法例亦對在指明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差價合約設有豁除。私人打賭、商業收注與受規管金融合約,不能混為一談。
真正需要釐清的,是各類事件合約的法律性質,以及平台營運者、撮合者和結算者的實際角色。點對點或智能合約的架構,可能增加定性及舉證難度,但不會自行創造豁免。投委會使用「可能構成非法賭博」,也不能被改寫成法院已裁定所有預測市場合約違法。
美國經驗同樣提醒我們,外國牌照不是全球通行證。例如一家美國經營的全球最大去中心化預測市場平台由獨立法律實體營運,具有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指定合約市場身分,不能把這項資格套用到所有同品牌境外服務。2026年9月,紐約州仍就該預測市場平台提出未持博彩牌照的訴訟;平台則主張聯邦監管並提出抗辯。爭議仍須依法處理,更不能據此推論香港居民可合法投注。
人在香港,伺服器在海外,並非免責理由
香港法律早已處理跨境收注。第7(1A)條涵蓋在境外收取、商議或結清從香港作出的賭注;第8條亦訂明,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賭注在境內或境外收取,均可構成犯罪。適用時仍須看具體事實及合法例外,不能只憑網站可開啟便判斷合法。
例如,一名身在香港的用戶,經境外平台買入NBA賽果合約。若有關安排實質屬未獲准的商業收注,外國註冊、以代幣結算,都不是當然抗辯。只是閱讀概率、討論新聞,與真金白銀參與交易,法律風險並不相同。
風險亦不只在投注者。假設網紅以佣金招攬香港用戶,或中介代客充值及下注,便可能涉及第16B條所禁止的明知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及投注。是否犯罪取決於行為、認知及法定例外,不能把正常新聞報道一概視為違法宣傳。
跨境模式最大的挑戰,是證據和責任人分散。錢包地址不等於已核實身分,公開交易紀錄也不等於警方已掌握帳戶控制人。平台、用戶和資金出口分處不同司法管轄區,會增加追查及追討成本。這是執法落差,不是「法律不管」。
對用戶而言,平台的申訴程序也不等於香港金融監管保障。若結算出現爭議,首先要確認合約相對方、適用法律及爭議處理地。投委會提醒,這類交易不受證監會執行的法規保障,並不代表其他法律一律不適用;但「理論上可以追究」與「實際上能以合理成本追回損失」,始終是兩回事。
當知情者也可以下注,風險超越輸贏
2026年2月,以色列一名後備軍人及一名平民被起訴,涉嫌利用機密軍事資訊,在某預測市場平台就軍事行動下注。這是檢控指控,不能當作罪成裁決,但已揭示預測市場與保密義務及公共安全之間的衝突。
放到香港情境,假如合約涉及政策公布時間、企業決策或體育賽事,掌握非公開資料的人便可能取得不公平優勢。若參與者更能影響結果,問題就由資訊不對稱變成利益衝突。亦不能假定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規則,會自動覆蓋所有事件合約;必須按合約性質和實際行為分析。
香港應補的是責任鏈,不是只換產品名稱
我認為,政府應清楚說明不同事件合約、撮合模式及推廣行為的法律界線,讓市民知道「看數據」與「參與投注」的分別。若現有條文確有不足,應按實際營運功能研究修例,而非因平台使用區塊鏈便一律視為創新,或因名為預測市場便省略法律分析。
執法上,應加強跨境取證協作,聚焦商業招攬及代客投注渠道,並與受規管的資金出入服務機構合作,辨識可疑活動。同時,應調查本地參與程度及青少年風險,避免政策只依靠全球成交量或個別網上故事。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可以研究預測數據的資訊價值,卻不應把金融創新等同於讓任何事件都可供公眾下注。真正的競爭力,是在新技術出現時,仍能辨明責任、維護公平,並讓跨境交易中的市民知道:誰受監管、誰須負責,以及出現問題時,法律能否提供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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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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