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你要知】何伯450萬元遺產惹熱議 揭示長者立遺囑的重要性 最平只需數千元 律師行見證訂立遺囑可減紛爭

【法律你要知】何伯450萬元遺產惹熱議 揭示長者立遺囑的重要性 最平只需數千元 律師行見證訂立遺囑可減紛爭

Business Bloggers
By thomas.chan on 06 Aug 2026
Digital Editor
熱愛新聞工作,充滿好奇心。從投資分析、慳家攻略到AI應用都有濃厚興趣。期望藉著多年以來的工作經驗,為BF這嶄新的財經新聞頻道上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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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報導,何伯(何煊)離世後,其名下約450萬元資產分配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事件涉及現任妻子與五名子女之間的爭議,令公眾再度聚焦於「遺囑」與「遺產分配」的法律問題。為釐清迷思,特邀資深律師張志宇,透過何伯案例,深入剖析香港遺產繼承制度的關鍵要點,並提醒市民盡早立遺囑,避免家人陷入漫長訴訟。

沒有遺囑的三大隱憂

若事主生前未立遺囑,遺產將依照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何伯案例正好反映出三大問題:

遺產管理權之爭(何太 Vs 何伯5名子女):法律上,現任法定配偶有權優先向法庭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其次才是與離世原配所生的子女。據說何太與五名子女關係早已惡劣,雙方極可能爭奪管理權,導致遺產申請陷入漫長法律訴訟,資產長期凍結。

分配方式未必符合本人意願: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扣除欠債及喪葬費後,配偶(何太)可先獲取死者個人物品及剩餘遺產的首50萬元,餘額再由何太拿走一半,另一半由5名子女平分。若何伯生前本想將財產全數留予某一方,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將無法落實。

追討資金手續繁複:申請遺產承辦須提交何伯與何太的結婚證書,以及何伯5名子女的出生證明文件。若涉及內地結婚或出生證明,手續就更繁複耗時。在何伯的例子中,若要向子女追过當初據說被取走的450萬元,遺產管理人必須花費大量時間與法律成本,向法庭舉證該筆款項屬何伯個人財產,並非贈與或聯名共有,否則根本無法納入遺產分配。

尚未離婚的妻子能否分得遺產?

何太的繼承權取決於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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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取得「絕對離婚令」: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只有當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Decree Absolute)的那一刻,離婚才正式生效。若何伯離世前,與何太僅處於分居、排期離婚或僅頒布「暫准離婚令」(Decree Nisi),何太在法律上依然具備法定配偶身份,可依例分得遺產,包括個人物品、首50萬元及剩餘財產的一半。

若已正式離婚:一旦法院頒布「絕對離婚令」,何太便喪失配偶身份,無權繼承遺產,屆時遺產將由何伯的親生子女平分。

至於追討「被子女轉走的450萬元」,必須由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代表何伯的遺產向子女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而非由何太個人名義索取。若子女主張該戶口為「聯名戶口」(長命契性質)或屬「贈與」,遺產管理人須向法庭舉證該 450 萬元資金完全是何伯個人積蓄,當初加子女名字僅屬便利處理。法庭會審視開戶時的共同意願及資金來源等等,以裁決該筆錢是否應退回遺產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何伯生前立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子女,何太作為法定配偶,若未獲合理經濟供養,仍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申請)條例》(第481章)向法庭申請從遺產中提取合理的生活供養金。

找律師行立遺囑的收費與自製遺囑的風險

香港並無立遺囑的最低收費標準,費用視乎委託方式及資產複雜程度而定。一般來說,若經由律師行撰寫不太複雜的遺囑,收費可能由數千元起跳,複雜一點的可能超過一、兩萬元,各律師行收費標準及考量不同,有需要人士可自行查詢。

自製遺囑的風險:須嚴格符合香港《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的法定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立遺囑人簽署,並由兩名無利益衝突的見證人(受益人及其配偶不能作為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並簽署。自製遺囑易因字眼模糊或程序瑕疵而產生各種問題,甚至被法庭裁定無效。

律師收費考慮因素:包括資產類型及數量(如涉及物業、公司股份、海外資產)、受益人數目及結構(多名受益人、附條件分配安排、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或設立信託)、文件語言及特殊安排(需中英雙語版本草擬,或需安排醫生出具精神能力評估報告)。

何伯450萬元遺產惹熱議, 揭示長者立遺囑的重要性。

如何降低遺囑被質疑的風險?

在涉及「前妻子女與現任家庭」或「家族關係複雜」案例中,遺囑常被質疑偽造或無效。律師建議可採取以下措施:

律師全程見證:透過律師事務所起草及見證,並詳細記錄會議過程,在將來有需要時,證實簽署時的合法程序。

醫生精神能力評估:若立遺囑人年事已高、患病或長期留院,極易被質疑無行為能力。建議在簽署遺囑當日,安排醫生進行心智能力評估或作為見證人之一簽署,這是抗衡「無行為能力」指控的最有力證據。

錄影過程作輔助:香港法律並不承認純影片或口頭遺囑,但將律師或醫生向立遺囑人朗讀遺囑內容、立遺囑人明確確認意願及簽署的全過程進行全程錄影,可作為極佳的輔助證據,證明立遺囑人當時頭腦清醒且出於自願。

妥善保管遺囑正本:香港法律規定,遺產辦理原則上必須使用遺囑正本。若死者離世後找不到正本,法庭會推定立遺囑人已在生前親自銷毀該遺囑,副本難被採納。建議將正本存放在個人單獨名義的銀行保險箱,避免放在與潛在利益衝突親屬的「聯名保險箱」或「聯名戶口」,以防遺囑被藏匿或銷毀。

明確記載不分配原因:若刻意不分配予某直系親屬(如前妻子女),可在遺囑或附帶的「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中寫明理由,以降低對方日後根據《財產繼承(供養申請)條例》索討遺產的成功率。

結語:愛與保障的延續

不少人拼搏一生,置業積蓄,目的無非是希望為至親留下保障與心意。張志宇律師提醒:若生前拖延立遺囑,這份「愛」最終恐成家人翻舊賬的導火線,甚
至讓至親對簿公堂。

何伯案例正好提醒大眾:立遺囑並非富豪專利,而是每位市民都應及早考慮的保障安排。唯有清晰的法律文件,才能確保心意延續,避免親情因金錢而破裂。

張志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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