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你要知】私人地方暗中偷拍裙底不再無王管 窺淫罪可判監5年 新例怎打擊偷拍狂徒?
在過去一兩年,本地法院頻現偷拍案件:醫生在校園偷拍女學生裙底;公營機構人員在商場扶手電梯偷拍私密部位;旺角、IFC等地疑犯被捕。這些新聞引起公憤,也讓人質疑香港法律能否有效打擊「影裙底」或「偷窺私密部位」。作為執業律師,我經常接觸刑事案件,對性罪行及私隱侵犯有深入了解。今天想和讀者分享,偷拍罪行在窺淫罪立法前的法律困境,以及2021年窺淫罪如何填補缺口,讓司法部門「有法可依」。
在「窺淫罪」正式立法前,沒有一條法例特別針對偷拍裙底的案件。執法部門往往要「借用」其他罪名,但每條都有明顯限制。首先是「遊蕩罪」:要求行為在公眾地方發生,且令在場人士對自身安全感到不安。問題是,很多受害者事發時根本不知被偷拍——往往是途人提醒或警方事後在手機發現照片。如果受害人無即時恐懼感,即使行為可惡,也難以證明主觀元素,控方難以成功舉證。
其次,「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同樣須在公眾地方造成擾亂。若無人即時目擊、受害人不知情,要證明「擾亂」同樣艱難。
普通法「破壞公眾體統」則要求行為在公眾視線內發生。若疑犯躲在角落偷拍,無人看見,事後才從手機發現影像,便無法證明「公開性」,難以入罪。
最後,「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看似適用於用手機偷拍,但法院已有案例釐清:用自己的裝置拍攝,並非「入侵他人系統」,不構成該罪。例如某小學試題外洩案,被告用自家手機拍試題傳出,被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亦失敗。偷拍裙底用自己電話,同樣難以套用。結果,即使手機內藏大量私密照片,只要不符合上述要點,疑犯往往逃過法辦。這是法律盲點,令受害人寒心,也讓偷拍變成「灰色地帶」。

在社會各方多番批評後,2021年10月8日《刑事罪行(修訂)條例》終於生效,新增四項罪行,針對窺淫及私密部位侵犯提供明確規管,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這讓「影裙底」、「偷窺換衣」終於「有法可依」。核心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前者針對在他人合理私隱期望下(如浴室、更衣室),故意偷窺或偷拍;後者直指「影裙底」、「高炒影胸」,只要未經同意、為性目的或不誠實意圖拍攝私密部位,即屬犯法。此外,如果被告人想倚賴相中人是同意被拍攝私密部位作為免責辯護理由的話,被告人要有證明該免責辯護的責任。換句話說,警方不須要知道相中人的身份也可作出檢控。
新法例的最大突破是:無須證明公眾地方、無須即時目擊、無須受害人知情。重點是被告意圖及行為本身。即使影像未發布、受害人不知情,只要警方在手機發現有關證據,即可檢控。這解決了以往「看到相卻告不入」的痛點。條例亦設「處置令」,法庭可命令被告刪除影像,保護受害人隱私。
窺淫罪的立法,是香港性私隱保護的重要進步。它不只填補法律空白,更反映身體自主權共識。對市民而言,手機記錄生活無妨,但用來侵犯私隱,代價可能是留下終生案底。無論成年人和學生都應牢記:「尊重私隱,從我做起」。
張志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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