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你要知】自衛還擊或遭拘捕 怎避免惹官非? 過度使用武力 離場後反擊 受害人有機會變被告
上篇專欄探討「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Offer No Evidence / Bind Over)如何為初犯者開啟轉機,從防狼噴霧案可見,就著某些控罪,法律亦並非一味嚴苛。許多罪行需同時具備「行為元素」與「意圖元素」,若純粹自衛還擊,是否構成犯罪意圖?市民行使拘捕權時觸碰對方,又是否等同襲擊意圖?本篇以實務經驗剖析,助讀者釐清「自衛」與「違法」的界線。
街頭衝突屢見不鮮,警方慣常以「普通襲擊罪」同時檢控雙方,即使一方主張自衛,初步階段仍難免雙雙被告。法院在審視自衛抗辯時,會集中兩個關鍵:第一,被告是否真誠且合理地相信自己正遭受或即將遭受非法襲擊。這既包括主觀感受,亦要符合客觀上是否合理;第二,反擊武力是否屬「合理力度」,而非「過度使用暴力」?例如:對方空手攻擊,你卻拔刀刺傷,如比例失衡,便不屬合法自衛。
自衛與報復的區別更需注意:若A先襲擊B,B逃離並確認即時危機解除後,因不甘心回頭攻擊A,此時B的行為已非自衛,而是報復,A反而可能有自衛權。自衛必須在危機持續時即時進行,一旦脫離險境,不可回頭攻擊並聲稱自衛。
至於市民應如何行使拘捕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俗稱101拘捕令),在嚴重及危急情況下,任何人可無需手令,逮捕合理懷疑犯「可逮捕罪行」者,如盜竊、傷人等較嚴重罪行。但觸碰對方是否襲擊?答案視乎合理性。在合法逮捕或防止罪案時,可用「當時環境合理」的武力。惟風險不容忽視,若市民行使拘捕權時誤判罪行性質,如為輕微「傳票罪行」(亂拋垃圾),強行拘捕他人即屬非法,可能反被控襲擊或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即無權限下限制他人自由)。非警務人員須盡快交警方處理,否則逾時違法。

視乎案情嚴重性、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以及律政司的檢控原則,某部分的街頭衝突案件或可透過「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的方法化解。即是控方不提證據起訴,但被告須承認案情,簽一至兩年保守行為,便毋須定罪及留下案底,守行為期間再犯才要支付罰款。
然而在多年執業經驗中,也遇過不少街頭衝突涉事者,堅持以審訊證明自己屬自衛還襲,又或是聲稱自己只不過是因應對方的襲擊而行駛101拘捕令,拒絕承認控方的案情,亦即是拒絕承認控方指稱自己是有和對方打架。既然被告人堅持自己沒有參與打架,便是自絕於「不提證據檢控,簽保守行為」的可能了。審訊是有風險的,法庭未必認同被告人的個人主觀認知,經審訊後能脫罪固然好,但若敗訴則會留下案底,除了白花了律師費及承受審訊的精神壓力外,亦會影響自己的事業或移民機會。
個人建議市民遇衝突時,必須沉得住氣,最好「退一步海闊天空」,報警避動手。若不幸被拘捕,應馬上諮詢律師,爭取以「不提證據起訴,簽保守行為」結案的可行性,避開留案底的風險。這不是軟弱表現,而是考慮法律上的實際操作後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撰文:張志宇律師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免責聲明:本網頁一切言論並不構成要約、招攬或邀請、誘使、任何不論種類或形式之申述或訂立任何建議及推薦,讀者務請運用個人獨立思考能力自行作出投資決定,如因相關言論招致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投資涉及風險,證券價格可升可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