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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男子花42萬買樓 多年後揭發凶宅索償 法院裁定可獲賠12萬

內地男子花42萬買樓 多年後揭發凶宅索償 法院裁定可獲賠12萬

Business News
By Shiney Xu on 12 Sep 2025

買到「凶宅」怎麼辦?內地四川巴中市男子龍某購房後,得知房屋曾發生兇殺案,首任業主被殺害後藏屍浴室近20日。買家指控賣家安某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導致他疑用了較市價貴約一倍(貴了約21萬人民幣,下同)購,遂入稟法院索償。巴州區法院近日判決,賣家需向買家退還其中12萬元購房款,但駁回精神損失賠償請求。據悉,該房屋成交價為42萬元,連同稅費等總支出約44.5萬元。

 房產交易案情回顧

 這宗糾紛源於2017年的一筆房產交易龍某以總價44.5萬人民幣購入一套位於巴中市的房產,包含成交價42萬及相關費用2.5萬。然而,事隔多年,直至2024年底,龍先生偶然從鄰居口中得知,這套房子竟然是一間「凶宅」——其首任屋主曾遭人殺害,屍體被包裹後藏在浴缸近20天,最終因惡臭才被發現。

 龍某在得知真相後,試圖與賣家安某協商,但安某以「不知情」為由拒絕溝通。龍某隨後透過中介公司確認,安某在購買此房時便已知曉這起凶殺案。這讓他感到遭受欺瞞,憤而將安某告上法庭,要求退還21萬差價並賠償3萬精神損失費。

 法院判決部分退款

 判決書顯示,安某辯稱,其對案涉房屋為「凶宅」始終不知情,亦無故意隱瞞。其於1999年經胞兄購得該房屋時,未被告知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2017年出售案涉房屋時,自己委託姐夫吳某辦理交易事宜,自己未直接參與與原告(龍某)的協商過程。

 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未採信安某「完全不知情」之說,但也未全額支持龍某21萬元的索賠請求,最終判決安某返還12萬元房款。法院的判決依據主要參考了《民法通則》中「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至於龍某索要的3萬元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本案爭議標的為房屋,不符侵權責任法之權益侵害主體。且龍某之實際損失為房屋因事件所致之貶值,安某已返還部分價款作為補償,故該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港情形與過往案例

相較於內地,香港在處理「凶宅」問題上有較明確規範,但仍具複雜性。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操守守則》要求從業員必須誠實、忠誠,保障客戶權益。過往案例顯示,若地產代理隱瞞「凶宅」資訊導致買家損失,可能須負法律責任。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香港若在簽署正式合約前發現物業是凶宅,買家有機會可以取消交易並追討已付訂金,但這需視乎個案情況,尤其是賣方或地產代理是否存在刻意隱瞞或誤導。不過一旦交易已完成,則較難取消,買家可考慮民事索償或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惟不一定勝訴。

 例如2005年一宗二手物業買賣中,買家曾向地產代理查問單位是否「不妥」,代理隱瞞曾發生墮樓事件,最終法院裁定代理的行為構成失實陳述,須向買方賠償已支付的訂金。這反映代理的口頭陳述亦具法律效力。

 不過,並非所有申訴都能成立。在另一起案例中,買家因代理提供的平面圖尺寸與實際不符而提告,但法庭認為該資料僅供參考,不屬失實陳述。因此,買家亦有責任多方查證,不能完全依賴代理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消委會也呼籲買家,務必委託持牌經紀,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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