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重創東電 4前高層遭法院判天價賠償13兆日圓
日本於2011年3月11日發生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這場自切爾諾貝爾核災之後最嚴重的核事故令15萬民眾被迫撤離家園之餘,亦讓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遭受重創。東電股東在核事故發生後曾以管理層「疏於海嘯對策管理」導致公司蒙受鉅額損失為由向5名高層提告;東京地方法院週三(13日)判決當中的4人應賠償逾13兆日圓(約7390億港元)。
《衛報》今日(14日)援引日本《共同社》報道指,48名東電股東在核事故發生後認為,東電前高層未能採取預防措施應對核電廠可能被巨大海嘯侵襲的重大情況,才會造成核災爆發後公司必須負擔廢爐作業及賠償離家避難民眾等高額損失,而涉及管理層有必要針對相關損失負上責任。有鑑於此,上述股東早在2012年時就向當時包括東電前會長勝俣恒久在內的舊經營團隊5名高階主管提告,要求對方賠償22兆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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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東舊經營團隊曾表示公司已盡可能採取一切措施保護核電站,但仍無力應對當年大規模的海嘯,主張不應負相關責任。但2015年的一份公司內部文件顯示,東電早在核事故發生的兩年前就意識到有必要提告核電廠的海嘯抵禦能力,惟公司未落實任何行動。
根據《衛報》報道,東電股東還引用了一份政府報告指,東電早在2008年6月時也預測,位於福島的核電廠有可能會在近海發生大地震後遭遇高達15.7米的巨大海嘯。法官認定,當中的4人作為東電高層,在應對海嘯對策上卻「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感」,而且也表示政府當時的評估已足以迫使東電採取預防措施。
法院13日判決,舊經營團隊中的4人負有賠償責任,合計須賠償東電逾13兆3000億日圓,這不僅是日本民事訴訟至今判賠金額最高的罰款,亦是認為舊經營團隊需在核事故中負起民事責任的首例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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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資料,日本311發生的9級大地震所引發的海嘯造成東北海岸有逾1.8萬人死亡,同時也導致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核輻射外洩的核災事故。隨著核電站輻射洩漏,當局設立的隔離區亦逐漸擴大,導致15萬市民被迫撤離該區。《BBC》去年報道指,日本當局認為相關清理工作需耗時40年完成,即使核事故已發生超過10年,迄今仍有許多民眾未返回家園。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