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被迫放無薪假可否拒絕?勞工法有保障?薪金點計算?
受社會運動及武漢肺炎衝擊,香港的餐飲、零售、旅遊、酒店、航空等行業受壓,不少公司裁員或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假如打工仔被迫放無薪假,香港的勞工法例有沒有為僱員提供保障?目前,香港的《僱傭條例》並沒有就無薪假作出清晰指引,只有一句強調「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換言之,假如僱主要求僱員放無薪假,僱員應該跟僱主自行協調,假如未能達成共識,可以向勞工處查詢,確保自身權利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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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僱傭條例》亦提到,若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長時間不獲分配工作,在特定條件下可視作遭僱主停工,屆時便有權向僱主索償,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等。該等條件分別是: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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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僱傭條例》亦列明,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需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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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