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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你要知】被告為家計鋌而走險 法官為何多拒絕輕判?駕駛白牌車被判監8個月 5大原因話你知

【法律你要知】被告為家計鋌而走險 法官為何多拒絕輕判?駕駛白牌車被判監8個月 5大原因話你知

Business Bloggers
By thomas.chan on 09 Mar 2026
Digital Editor
熱愛新聞工作,充滿好奇心。從投資分析、慳家攻略到AI應用都有濃厚興趣。期望藉著多年以來的工作經驗,為BF這嶄新的財經新聞頻道上出一分力。

在法庭走廊,我常收到寫滿眼淚與歉意的求情信。許多被告都說:「律師,我真的是走投無路,為了養家才這樣做。」但到了判刑一刻,「有家要養」往往撼動不了法官的量刑基準。近期一宗內地男子來港非法經營網約車(俗稱「白牌車」)的案件便是一例。被告稱為供養妻兒與年邁母親,特意入境購車非法取酬,最終被判監八個月。為甚麼「為家犯案」在法律面前難以成為護身符?

首先,「家庭艱辛」是犯罪必須支付的代價。在法律邏輯下,一個人選擇犯罪,就等於選擇把家人置於分離的風險之中。法院的基本立場很明確:被告在定罪後隨之而來的家庭艱辛,通常被視為其必須為罪行支付代價的一部分;判刑對於被告家人的負面影響,一般不在法院的考慮範圍之內。這聽起來雖然殘酷,但若非如此,法律的阻嚇力將蕩然無存。

其次,是「智者」的邏輯——在犯案前就該考慮家人。法庭常用「理性智者」的標準來審視求情:一個真正明智且對家庭負責任的人,應在犯罪「之前」就預視到家庭可能承受的衝擊,而非在東窗事發「之後」才將家人作為擋箭牌。刑罰不僅是為了懲罰被告,更是提醒仍在掙扎中的人:面對財困與壓力,守法本身就是你對家人的首要責任。

第三,公眾利益應高於私人同情。在網約車案中,法官特別斥責被告是「特意來港犯案」。他以旅客身分違反逗留條件非法載客,期間沒有合規的第三者保險,一旦發生車禍,受害者將求償無門。這不只是勞工問題,更是對入境制度及公共安全的直接挑戰。因此,當案件牽涉制度完整與社會安全,法院就必須排除對被告家庭的私人同情,給予具阻嚇性的判刑。

不少人犯法後,都會辯稱是因為要「養妻活兒」而鋌而走險,但法官往往拒絕因此輕判。

第四,財困不等於減刑的「通行證」。在法官眼中,案中被告一方面聲稱拮据,另一方面卻有能力購入價值十多萬港元的私家車作犯案工具,又刻意以舊同學身份登記平台戶口,以規避監管,兩個月內非法營利達數以萬元計,顯示其行為是有盤算,而非「走投無路」。在法理上,若被告在入境前已清楚家境困難、家人有病等情況,卻仍然選擇來港犯罪,便會被視為「將風險進口」,難獲法院同情。

第五,何謂「極其例外」的特殊情況?法律並非完全摒棄慈悲,只是門檻極高,僅限於「極端的人道危機」。例如,判刑會導致幼小子女完全失去照顧,且無任何親屬或機構可依靠;又或家庭正經歷如親人溺斃、配偶突然離世等巨大悲劇時,法院才可能採取異常的減刑做法。

相反,一般常見的困難,如母親年邁、家境貧寒或配偶長期患病等,在法律上多被視為社會福利體系應介入的範疇,而不是壓低刑罰的理由。被告若在犯案前已深知家庭困境,卻依然鋌而走險,其家屬面臨的痛苦,只能交由社會福利部門輔助,而非由法庭下調法律標準。

法律之所以看來冷峻,是因為它首先要維持制度的公平與社會的安全,而不是回應個別案件中的情緒訴求。當法院強調阻嚇與公眾利益,並非否定被告家庭的困境,而是表明刑罰標準不能因私人同情而動搖。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理解每一封求情信背後的掙扎與無奈,但法律同時提醒所有人:對家庭真正的承擔,不是在事後以家人作為減刑理由,而是在困境之中仍然選擇守法,避免讓至親承受自己違法的後果。

張志宇律師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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