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佐敦】歷經9年 只獲賠42萬元 米高佐敦終於告贏國產「喬丹體育」
美國NBA籃球巨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自2012年起就與內地品牌「喬丹體育」因姓名權問題捲入官司。歷經9年纏訟,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於12月30日一審裁定米高佐敦勝訴,喬丹體育不得再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需向原告公開道歉,澄清兩者關係、並賠償人民幣35萬元(約港幣42萬元)。至於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雖被判處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任何侵權產品。
在此次案件中,米高佐敦一方稱,Michael Jordan的中國譯名「麥克爾喬丹」(簡稱「喬丹」)在過去幾十年裡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繫,加上以往已被內地多家媒體進行了大量且持續的報導,讓內地民眾對「喬丹」擁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原告對「喬丹」享有姓名權。但喬丹體育在未經許可下使用原告姓名,不僅誤導眾多消費者,同時也對原告的姓名權造成侵害,為原告帶來巨大精神傷害。
然而,被告喬丹體育與百仞貿易公司辯稱,指「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其中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亦指,該公司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之久,因此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對應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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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明知米高佐敦具有高知名度,卻依然故我選擇其譯名「喬丹」進行商標註冊,且登記相關商號,甚至一併將原告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註冊成為商標,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意向,裁定對米高佐敦構成姓名權侵害。
根據裁決,喬丹體育需在內地報紙和網站上公開道歉,並澄清與原告的關係;停止使用「喬丹」商號與涉及「喬丹」的商標;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合理費用5萬元。
喬丹體育成立於2000年,於2011年10月向證監會遞交A股上市申請,並在2012年初獲准通過。然而,就在喬丹體育等候掛牌上市批文之際,米高佐敦就姓名權問題起訴喬丹體育,兩者自此官司不斷,並讓喬丹體育上市一事遭到擱置,成為IPO釘子戶。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