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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永久離港】BNO、回鄉證不足以證明「永久離港」  要提早提取強積金仲有咩手續要做?

【強積金永久離港】BNO、回鄉證不足以證明「永久離港」 要提早提取強積金仲有咩手續要做?

News
By AC on 16 Dec 2020
Senior Editor

積金局(MPFA)最新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提取強積金的個案共有1.36萬宗,然而,本網發現永明金融昨日(15日)發出財富及退休金業務代理人特別通告,指該公司不會單憑「回鄉證」批核移居大陸的申索人以及單憑「BNO」批准移居英國的申索人以「永久離港」的理由提取強基金累算權益的申請。

事實上,強積金制度本身是規定計劃成員要年滿65歲,才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從而協助打工仔為退休作儲蓄和投資。但有六個特定情況,打工仔可提早提取強積金,包括:年滿六十歲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帳戶及死亡;而「永久離港」就是近年熱門提取強積金原因。

要以「永久離港」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必須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中文版英文版)、法定聲明(中文版英文版)、以及證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且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申請人需要把填妥的文件直接交予強積金帳戶的每一位受託人,即是你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就要準備多少份文件。

不過,積金局執行董事(政策)余家寶日前以「移民提取強積金 勿誤墮法網」為題撰文,指單靠旅遊證件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及回鄉證等,難已證明「永久離港」。根據當局最新的指引,「回鄉證」不足以作為計劃移居中國內地的證明,申請人須出示包括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租住房屋的合約、委聘書等作為「永久離港」的證明。而「BNO」亦不足夠作為移居英國的證明,申請人應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讓受託人可整體審視個案。

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包括:

  • 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
  • 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
  • 移居地的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
  • 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

準備好以上文件後,申請人可以在民政事務處監誓員(各區民政處地址及宣誓時段)、公證人、太平紳士等獲法律授權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提交以上表格。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於3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累算權益。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現行法例,若市民成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領取強積金後,日後回流香港並工作超過60日,就要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而且不能再以此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此外,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就是違反《強積金條例》,如有證據顯示其宣誓屬虛假,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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