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糧落袋不代表穩陣?內地12間上市銀行向員工「反向追薪」近1億元 合法與否惹爭議
出糧落袋不代表永遠屬於你?隨著2025年上市內銀年報陸續公布,「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俗稱「反向討薪」)再次成為金融市場焦點。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截至2025年底,至少12間上市銀行合計向員工「追回」近1億元(人民幣,下同)花紅。其中,中國銀行以4,717.82萬元居首,渤海銀行、浙商銀行及中原銀行各自追回逾千萬元。此舉卻引起社會廣泛的爭議,究竟「自員追回薪金花紅」的做法是否真的合法,因部分內地法院的判決亦傾向同情被「反向追薪」的員工。
內銀績效追薪機制持續加碼
在已披露數據的銀行中,中國銀行的追索力度連續三年「領跑」同業。2025年,該行對4,630名員工追回薪酬合共4,717.82萬元,人均退薪約1萬元。值得留意的是,中行的追索力度逐年加碼:2023年追回2,275萬元,2024年增至3,250萬元,三年累計已超過1.02億元,涉及9,158人次。
另一邊廂,雖然建設銀行的追索總額不算高,但矛頭直指核心管理層。該行針對總行管理幹部及相當層級人員共17人次進行追索,人均退薪超過11.7萬元,創下已披露銀行中的最高人均金額。渤海銀行則追索816人次、金額1,958萬元;浙商銀行追索970人次、金額1,368.73萬元;中原銀行追回1,357.15萬元,連續兩年超過千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追索機制已進一步擴展至地方性銀行。瑞豐銀行追回382.21萬元,東莞農商行366萬元,渝農商行290.93萬元,晉商銀行約15.46萬元,宜賓銀行僅2,300元。業內人士分析指,追索金額的高低與銀行的資產規模及歷史風險暴露程度密切相關,城商行追回金額較少,未必代表其風控能力更佳,可能只是潛在風險尚未完全浮現。
制度溯源:「反向討薪」勢在必行
「反向討薪」並非新鮮事,政策源頭可追溯至2010年原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首次要求商業銀行訂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2021年,原銀保監會進一步發布指導意見,細化適用情形、比例與程序,並明確涵蓋離職及退休人員。
業內專家指出,銀行業屬典型「利潤前置、風險後置」行業,信貸業務放款當下即可錄得盈利,但風險往往數年後才顯現。若無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容易誘發員工為追逐短期業績而忽視長遠風險的道德問題。
據原銀保監會2023年3月數據,逾95%銀行保險機構已訂立相關制度。多家銀行規定,高級管理層及對風險有直接影響的崗位,40%以上績效薪酬須延期不少於3年支付。有研究員指出,該制度打破了「薪酬只發不追」的傳統,標誌著銀行風險管理由「事前准入」及「事中監測」延伸至「事後追責」,形成全鏈條閉環。
追索機制司法勝訴非易事
儘管「反向討薪」在合規層面具備絕對正當性,但在實際的司法訴訟中,銀行要勝訴絕非易事。金杜律師事務所研究顯示,35宗案例中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企業的僅8宗,反映出法律對勞工權益的嚴格保護。
2025年裁判文書網披露,廣發銀行西安分行一位支行行長因授信業務履職不當,導致項目逾期本金達11億元,銀行扣減其42.74萬元績效。該行長不服上訴,惟一審及二審法院均駁回,維持原判。勝訴關鍵在於制度依據明確、舉證充分及因果關係清晰。
反觀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已離職行長追討71萬元的敗訴案例,則暴露了兩大死穴: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以及在僱傭合約終止後才強行追索,缺乏制度及追溯力。法院最終裁定,銀行在雙方終止僱傭關係後才追討花紅,做法不合情理。
法律學者警告,銀行在執行追索時極易踩中三條侵害員工權益的紅線:制度溯及既往、程序與時效失當,以及責任認定缺乏事實支撐(僅憑風險爆發便對員工「一追了之」)。業內認為,薪酬追索機制成熟反映銀行風險管理進步,惟如何在約束與激勵之間取得平衡,將決定機制能否長遠健康運行。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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