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強積金對沖2025|最新安排與適用範圍全解
2025年5月1日是取消強積金對沖的「轉制日」,屆時香港僱主將不能再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僱員於「轉制日」起計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下根據勞工處官方專頁內容,進一步補充及整理取消強積金對沖的重點安排與適用範圍,助你全面掌握新制下的權益與責任。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主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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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日」定義
2025年5月1日為「轉制日」,即取消強積金對沖正式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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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供款不可再對沖新年資
由「轉制日」起,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再用來對沖僱員「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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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制日前年資仍可對沖
僱主仍可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前服務年資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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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供款安排
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無論屬於「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均可繼續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適用範圍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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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僱員類別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例如:
- 家庭傭工
- 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
這些僱員因僱主無須為其作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故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繼續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職業退休計劃僱員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如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學校公積金計劃、海外職業退休計劃等)的僱員,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沒有區分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會以「剔除款項」及「利益餘額」方式計算對沖權益。
過渡安排與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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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追溯期
取消強積金對沖不具追溯力。即僱員在「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僱主仍可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相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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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僱員分界
- 「轉制日」或之後入職的僱員:所有服務年資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均不可被強制性供款對沖。
- 「轉制日」前入職的僱員:以「轉制日」為界,前後年資分開計算,僱主僅可對沖「轉制日」前部分。
政府25年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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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內容
為協助僱主適應新安排,政府將推行為期25年、總額超過330億港元的資助計劃,分擔僱主於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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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計算
以每年50萬元為界線,50萬元內的個案獲較高資助,超過部分則按指定負擔比率計算。首9年設有「封頂」金額,僱主只需支付上限,其餘由政府資助。
常見問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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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對沖後僱員權益是否增加?
絕大部分僱員,包括年資較長者,取消對沖後可獲得的權益總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強積金戶口內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將較現行制度下為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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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自願性供款可否繼續對沖?
可以,僱主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無論屬於「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均可繼續用作對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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