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安法》加入嚴厲新條文 疑犯拒交手機密碼即違法 可判監1年罰10萬 美國法院曾裁定警方越權
不交出手機密碼,可以判監1年?!特區政府府再度強化《國安法》,今日修憲新增極嚴厲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員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如果該指明人士不遵從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若有人以虛假資料(如假密碼?)蓄意誤導警方,最高更可判監3年。事件引起網民議論紛紛,關注香港警方若可強迫疑犯交出手機密碼,會否有違反普通法不可強迫疑犯認罪或「自證其罪」的基本原則,料必惹來外國的關注。因現時歐美多國中,只有英國較全面推行類似的「強迫疑犯交出手機密碼」法例,美國不同州份的法官則曾作出不同裁決,顯示這做法極具爭議性。
在 2026 年的今天,智能手機早已不是單純的通訊工具,它更像是都巾人每個人儲存在雲端與芯片裡的「數碼靈魂」。裡面記載了交談記錄、財務往來、甚至是最私隱的秘密、政治取態又或甚至犯罪證據,但手機一般受到強大的密碼保護,警方查案也有時會束手無策。然而,隨著香港特區政府於 3 月 23 日正式刊憲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這道最後的隱私防線,在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正式劃下了嶄新但具爭議性的法律界線。

極嚴厲新規:拒絕解鎖即屬犯罪
根據最新生效的修訂條文,警方在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權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張。最令外界關注的,莫過於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警務人員現在有權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其電子設備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式(如指紋、面部識別等)。這項規定並非「口頭勸喻」,而是帶有強大的刑事威懾力:
拒絕交出密碼: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
提供虛假資料: 若被認定為誤導警員或作出虛假陳述,後果更為嚴重,最高可判處監禁 3 年及罰款 50 萬港元。

政府的理據十分明確: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加密技術規避偵查。若無法及時獲取手機內的資訊,可能導致關鍵證據流失,甚至無法阻止即將發生的國安風險。
法理爭議:沉默權與「自證其罪」的終結?
這次修例在香港網絡及法律界掀起了不小的波瀾,核心爭議點在於普通法中一項歷史悠久的原則——不自證其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擁有「沉默權」,警方無權強迫疑犯認罪或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然而,強制要求交出手機密碼,在不少法律學者眼中,等同於強迫疑犯親手打開「搜證之門」,將自己的私隱與潛在的罪證呈上。這種做法是否違背了普通法的核心價值?這將成為未來法庭辯論的焦點。
目前,這項嚴苛的規定僅限於「國安法案件」。政府強調,這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但在法律實務中,「國安案件」的定義與邊界,往往是公眾最感不安的灰色地帶。

全球透視:英國更嚴、美國尚在混戰
香港並非唯一要求解鎖手機的司法管轄區,但各國的尺度各異,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國家/地區 相關法例 最高罰則 備註
香港 《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監禁 1 年及 罰款 10 萬 僅限國安案件
英國 《調查權力規管條例》(RIPA) 監禁 2 至 5 年 涉及國安或兒童色情案件罰則最重,比香港更嚴
紐西蘭 《海關法》(2018) 罰款 5,000 紐元 主要針對邊境對入境旅客搜查,拒絕解鎖會被扣押設備
美國 憲法第五修正案 (爭議中) 視地區裁決而定 部分州份裁定強迫疑犯交手機或電腦密碼違憲,但部分州份的裁決則認為警方有權命令疑犯這樣做。
在英國,執法部門早已擁有類似權力,且罰則明顯比香港更重。而在美國,這場戰爭仍在法院中拉鋸。2016 年蘋果公司曾公開拒絕為 FBI 解鎖槍手的手機,引發全球關注;而到了 2020 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則裁定警方可以強迫被告交出密碼。顯見,數碼權利與國家執法權的衝突,是全球共同面臨的課題。

法律現實:國安案件的特殊性
儘管存在爭議,但在香港目前的法律架構下,被告若想在香港法庭上挑戰這項新例,難度極高。首先,國安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執法門檻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其次,當法例已明確列入《實施細則》並即日生效,法律的「合法性」已具備堅實基礎。對於被列為「指明人士」的被告而言,面對 1 年(拒交)至 3 年(交假密碼)的監禁威脅,選擇餘地似乎並不多。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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