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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案】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廢丁權無望   私人協約、換地建屋合法

【丁權案】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廢丁權無望 私人協約、換地建屋合法

News Property
By AC on 13 Jan 2021
Senior Editor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於2015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人權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高等法院2019年裁決時裁定,部份批出丁權的方式違憲,鄉議局、政府及申請人三方均提上訴,上訴庭今日(13日)頒下判詞,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郭卓堅上訴駁回。

原審法官周家明於2019年裁定,現時申請丁屋契約的三種方法中,以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不屬於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保障。

涉案三方均對裁決不滿,並提出上訴郭及呂認為,丁屋政策只是殖民政府的過渡政策,以改善新界原居民的居住環境,並非歷史傳統,加上丁屋政策賦予原居民特權,且傳男不傳女,有違平等原則,應予以撤銷。

上訴庭今日裁定郭及呂的上訴失敗,因為《基本法》第40條列明要保護傳統權益,不能因條文有「歧視」性質,就指條文不合法;此外,原居民在1898年前已可獲批地建屋,當時只有男性原居民方可這樣做,故認為繼續沿用現時制度並無違法。

另一方面,政府及鄉議會對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建屋被指違憲的上訴就得直換言之,原住民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或利用自己土地建丁屋,都沒有違憲。

甚麽是丁權及套丁?

丁屋政策由香港殖民地時期起沿用至今,全稱是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政策准許香港新界原居民的年滿18歲男性後人(男丁),一生人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或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毋須向政府補地價,這項權利稱之為丁權。

而上述政策一直衍生出「套丁」問題惹人詬病,套丁即指有丁權而無土地的原居民,收取報酬出售丁權予擁有土地的發展商建屋,在過程中,發展商假裝轉讓土地予原居民,但事實上發展商及原居民卻在私下簽署違法的秘密協議,定明丁屋建好後由發展商擁有,原居民就簽署授權書,授權發展商全權處理丁屋申請的文件及買賣,丁屋落成後,發展商即可出售丁屋獲利。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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