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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專欄】強積金中介人「五宗罪」:教不嚴,師之惰?

【BF專欄】強積金中介人「五宗罪」:教不嚴,師之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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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wrence Fong on 21 Sep 2019

近日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程序覆檢委員會(下稱:覆檢委員會)發表了2019年周年報告,審視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這18個月期間積金局為規管強積金中介人而制訂的內部程序提供意見。報告提及覆檢委員會完成了15宗有關強積金中介人的覆檢個案,歸納了強積金中介人的「五宗罪」。

1.未經同意轉移累算權益、偽冒簽名及╱或冒充客戶以取得強積金帳戶資料

2.未能清晰準確地向客戶提供所需的資料

3.未能盡快執行客戶的指示

4.被裁定干犯《強積金條例》所指的罪行

5.未能把客戶的資料保密

當中12宗證明屬實,其餘3宗不成立。報告指積金局針對五宗證明屬實的個案採取紀律行動,向相關附屬中介人施加紀律制裁,包括公開譴責及暫時撤銷註冊╱使有關強積金中介人喪失註冊資格(最多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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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覆檢委員會的觀察過程中,提出了積金局在中介人投訴處理程序可以改善的四大地方,扼要節錄如下:

1.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

覆檢委員會指出個案的處理時間過長,與個案的複雜程度並不相稱。在結案方面的經驗隨時間累積及內部審批程序愈見精簡,積金局往後應致力大幅縮短個案的處理時間,並建議積金局更嚴格管理個案的處理時間 。

2.提升紀律行動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覆檢委員會注意到個案均涉及某種形式的不誠實行為,例如偽冒簽名、冒充客戶、失實陳述等,但所施加的罰則水平各有不同,指引手冊並未就釐定罰則水平提供指引。覆檢委員會強烈建議積金局制訂更詳盡的指引,以供個案主任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訂明罰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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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與前線監督的溝通

覆檢委員會察悉積金局雖定期向相關前線監督跟進個案的調查狀況,但應採取更多跟進行動,尤其是對於調查時間較長的個案 。

4.協助主事中介人對附屬中介人作出監管

積金局應針對非自行舉報的個案,在適當時候告知主事中介人涉及其附屬中介人的個案。此舉可讓主事中介人全面審視其對附屬中介人的監管是否周全足夠,並在必要時加強措施,確保合規。同時亦應加強業界的基本培訓工作。

強積金中介人的規管在日漸成熟的強積金制度下應持續加強,但作為至關重要的執行機構,積金局自身的舉動能牽一髮動全身。若積金局能不斷加強執法上的機動性,中介人的運作自然能夠更加合法合規。冀積金局能夠從善如流,令制度越來越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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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Fong

(本文經由博客Lawrence Fong授權轉載,並同意BusinessFocus編輯文章與修訂標題。文章內容為博客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Text & photos: Lawrence 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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